本报北京5月27日讯(记者李海霞)为了保证修改后的《收养法》的顺利实施,规范收养登记行为,今后所有的收养行为都要办理收养登记,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家民政部发布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》、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》的新闻会上获悉的。
据悉,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》对收养登记的范围、收养登记机关、收养登记管辖、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。规定中说,收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。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,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。对符合收养法规条件的,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,发给收养登记证,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的,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;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,弃婴、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,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。收养关系成立后,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,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关于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》也作了三方面修正。增加了涉外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。增加了收养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。将向外国收养人收取的被收养儿童的抚育费改为捐赠。